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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AEROBIC ASSOCI- ATION)缩写 CAA。
第二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是全国性的群众体育团体,是全国健美操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组织,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健美操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推动全国健身健美操的普及和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努力提高竞技 健美操运动技术水平,增进我国与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交流。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遵照执行国际体操联合会的章程、竞赛规则等有关 规定,并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健美操项目,对健美 操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积极的建议;
(二)按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参与举办 国际和全国性的健美操竞赛活动;
(三)协助举办全国健美操指导员、教练员培训班,组织健美操理论、科研、训练等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参与健美操指导员、教练员的职 称评定工作;
(四)协助组织全国健美操裁判员的学习与考核,对裁判员的使用 与奖励提出建议。协助组织修改、审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五)围绕全民健身计划,宣传推动群众性健美操运动的开展,大力 发展健美操事业,提高普及参与率;
(六)协助修订健美操项目的技术等级标准,审核及公布全国比赛成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服从中国健美操协会 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负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操协会,中国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健美操组织,全国性的行业(产业)系统和计划 单列市的健美操协会及正式注册的健身俱乐部,均可向中国健美操协 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中国健美操协会的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遵守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热爱健美操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健美操事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健美操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相关的入会材料;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经选拔后,有代表中国健美操协会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
(四)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健美操比赛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三)
2003-11-05 16: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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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速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管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全委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全委会。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健美操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优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 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
(二)检查会员优表大会、全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体操运动管理中心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委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张鑫明)



